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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合宪性的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07 20:28
  依宪执政要求党内法规必须具备合宪性,目前除宪法自身的保障外,党内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制度主要见于党内法规发布前的审核制度、发布后的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中的责令改正和予以撤销制度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清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这些制度存在着制度执行主体众多、"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含义不明确且缺乏加以判断的主要指征等问题,有的制度存在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需要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此外,应当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执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国家层面保障党内法规的合宪性。这个专门机构宜由全国人大产生,平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章来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1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依宪执政要求党内法规必须具备合宪性
二、党内法规合宪性保障的现有制度
    (一)宪法自身对党内法规合宪性的保障
    (二)党内保障党内法规合宪性的现有制度
        1. 党章对党内法规合宪性的保障。
        2. 党内法规的制定原则和审核制度对党内法规合宪性的保障。
        3. 备案审查制度对党内法规合宪性的保障。
        4. 责令改正和予以撤销制度对党内法规合宪性的保障。
        5. 党内法规清理制度对党内法规合宪性的保障。
三、党内法规合宪性保障制度的加强
    (一)加强党内法规合宪性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二)完善目前已有制度
        1. 统一四项制度的执行主体。
        2. 明确“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具体含义,并列举其判断指征。
        3. 制定相关配套的操作性规定。这主要是针对责令改正和撤销制度而言。
    (三)建立由专门机构执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演讲主题: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J]. 韩大元.  人民论坛. 2005(07)



本文编号:306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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