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
发布时间:2021-03-10 17:13
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问题旷日持久争论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二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难以妥当回应社会公权力普遍兴起的现实,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公权力是指具有明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的私主体对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的私主体事实上的支配力。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符合基本权利的本质,有助于克服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之弊。通过对我国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和正文第5条第4款、第51条的目的性限缩,可获得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通过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途径实现,立法中采用一般条款和特别法两种形式、坚持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双重衡量,司法中遵循民法适用优先、侵权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适用等规范。建构三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8,(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争论何以旷日持久
二、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一种新的理论范式
(一) 什么是社会公权力
(二) 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说之特质
三、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理论证成
(一) 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与基本权利本质的契合
(二) 基本权力直接效力说相对于间接效力说和国家行为理论的优势
1. 基本权利间接效力说的名实背离
2. 国家行为理论部分适用类型的牵强附会
3. 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说的理论优势
四、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
五、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实现途径
(一) 民事立法途径
1. 立法形式:民法一般条款和民事特别法
2. 约束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基本权利范围:类型化处理
3. 边界划定: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的双重衡量
(二) 民事司法途径
1. 民法的优先适用
2. 法无明文规定的司法处理:民法概括条款和基本权利规范共同作为裁判依据
3. 契约因素的影响: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适用
六、结论:迈向三元结构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
本文编号:3074986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8,(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争论何以旷日持久
二、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一种新的理论范式
(一) 什么是社会公权力
(二) 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说之特质
三、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理论证成
(一) 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与基本权利本质的契合
(二) 基本权力直接效力说相对于间接效力说和国家行为理论的优势
1. 基本权利间接效力说的名实背离
2. 国家行为理论部分适用类型的牵强附会
3. 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说的理论优势
四、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
五、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实现途径
(一) 民事立法途径
1. 立法形式:民法一般条款和民事特别法
2. 约束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基本权利范围:类型化处理
3. 边界划定: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的双重衡量
(二) 民事司法途径
1. 民法的优先适用
2. 法无明文规定的司法处理:民法概括条款和基本权利规范共同作为裁判依据
3. 契约因素的影响: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适用
六、结论:迈向三元结构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
本文编号:307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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