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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政府规章的制定标准探讨

发布时间:2021-03-21 13:37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以及久未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设区市政府规章的制定标准规定只是进行原则性、抽象性的表述,且散见于相应条文中,并未对其进行提炼和归纳,以致实务部门的规章制定者对规章制定标准把握不准,理解不深,造成规章制定过程中出现各种情况。而对新被赋予规章制定权的设区市政府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存在的困难则更大。文章通过对设区市政府规章制定中的权限标准、规范标准、程序标准以及价值标准进行探讨,旨在为实务与学术界研究设区市政府规章的制定标准方向课题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7,(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设区市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标准
    (一) 设区市政府规章与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二) 其他设区市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政府规章的权限区分
二、设区市政府规章制定的规范标准
    (一) 符合高位阶法
    (二) 形式合理性
三、设区市政府规章制定的价值标准
    (一) 权力制约
    (二) 符合正义和公众利益
四、设区市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标准
    (一) 参与性
    (二) 公开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标准法构想[J]. 孟鸿志,关保英.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5)
[2]法 正义 利益[J]. 沈宗灵.  中外法学. 1993(05)



本文编号:309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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