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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公共财产义务的宪法意蕴

发布时间:2021-03-25 12:27
  公民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具有多种规范效力,对应公民的多种地位,既是法律义务,又蕴含自为义务和道德义务。在宪法上确立该义务,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内在要求,是保障公有制落于实地之必要条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之基础。爱护义务除了通过合理利用公共财产、对公共财产尽高度注意、对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制止以及力所能及地及时阻止公共财产损害的扩大等方式履行外,还可以通过向公共财产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或举报义务、行使监督权、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在国家机关指挥下参与保护公共财产的活动等方式履行。为了确保爱护义务的切实履行,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规定不履行爱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和激励公民履行爱护义务的机制,并在法律上认可公民有合理使用附近公共财产的权利。 

【文章来源】:浙江学刊.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爱护公共财产义务的宪法意蕴


爱护义务类型化分析逻辑图

示意图,公民,主动性,属性


因此,现行《宪法》第53条所规定的“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是多种规范效力等级的综合体,它对应公民的多种地位,既是法律义务,又蕴含自为义务和道德义务。法律义务是爱护义务之内核,包括消极爱护义务和应为之积极爱护义务,从内核往外延伸,依次是自为义务和道德义务。当然这种性质界分并不是截然清晰的。如果把爱护义务看成一根数轴,数轴上的数值代表公民主动性的强弱。那么消极义务可以看成处在负半轴的区域向左延伸,积极爱护的义务则处在正半轴区域并向右延伸。数轴右端呈现的应当是一种光谱型的变化,越接近左端,法律义务属性越强,越往右延伸,法律义务属性逐渐减弱,道德义务属性逐渐增强(如图2所示,颜色越深代表法律义务属性越强,颜色越淡代表道德义务属性越强)。据此,文首案例中公用供水管和道路附近的居民对公共道路的利用具有依赖利用的性质,因而应承担一定的自为义务,同时由于其对公用道路的利用构成增强利用,因而应承担一定应为之爱护义务。二、爱护义务确立之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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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9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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