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立法权的宪法回归——兼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界限
发布时间:2021-04-12 09:05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后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解释职权。但全国人大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定权范围不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具备参与基本法律整体立法过程的重要潜质,需要相应强化其具有法治经验人员的轮换机制,调整专职委员比例,强调其法律职业资格要求。从总体上来说,需要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并由全国人大把控基本法律的终极通过权。
【文章来源】:行政科学论坛. 2017,(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国家立法权的宪法规定及其施行状况
二、何为“基本法律”:来自样板的实证分析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基本法律”的质量保障因素分析
(一) 要素一: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立法工作者
(二) 要素二:年龄与轮换机制的要求
(三) 要素三: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
四、结语
本文编号:3133034
【文章来源】:行政科学论坛. 2017,(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国家立法权的宪法规定及其施行状况
二、何为“基本法律”:来自样板的实证分析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基本法律”的质量保障因素分析
(一) 要素一: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立法工作者
(二) 要素二:年龄与轮换机制的要求
(三) 要素三: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
四、结语
本文编号:313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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