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制度的反思与探索
发布时间:2021-04-15 04:00
法律变通的有效实施是化解民族自治地方矛盾的利器。在民族杂居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法律变通时往往忽视了民族成分复杂、民族内部成员对习惯法认可度不一、区域间法律化差异等因素,导致法律变通后依然不能有效调和民族内成员间、不同民族间及不同区域间的纠纷。且由于实践中法律变通多表现为对某一民族习惯法不加辨识的认可,导致法律变通依然不能缓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紧张状态。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要充分考量民族自治地方多民族杂居的客观事实,并以宪法平等原则为指导,针对法律变通适用的对象,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多角度来完善法律变通机制。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30(02)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理论界对于法律变通研究趋势图
,对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构成成分复杂性和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因素认识不足,导致在法律变通的实践中,多侧重于对少数民族习惯和习惯法保护,忽视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更应该关注各民族的共性和维护区域内不同民族的利益。(一)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法律变通存在的不足在此领域的变通其实质是法律对公民赋权的过程。但由于对多民族背景认识的不全面,导致公民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出现偏差。从法律产生的目的来看,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平等、自由,但碍于重视保护习惯法的定位可能会引发以下问题。图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类别图随着社会资源的全球范围内流动,民族地区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规则存在着不足。《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报上级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制定自治条例来服务本区的发展。当下的民族自治地方,无论是区域内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区域外的上级国家机关,都较为重视对少数民族群体习惯的保护,并通过制定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实现这一目的。但此举也会造成本区内的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分“少数民族化”。目前自治地方内出台的单行条例等多表现为对某一民族的特殊优待,由此可能10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6月
从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免等多种手段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当下“互联网+”时代中,引进外资、高端人才和促进不同区域间资源整合是激发民族地区良性发展的新动力。因此,从法治角度来看,民族地区内能否建立一个符合平等要求的法律规则体系作为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依据,是实现人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根本前提。[1]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实施现状笔者通过在中国知网以“法律变通”等为篇名、关键词及主题进行检索发现理论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等方面的研究如下图。图1理论界对于法律变通研究趋势图(注:以习惯法、民族地区习惯法、法律变通等为主体进行检索。)从1947年至今,我国设置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就行政区划而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2]通过信息收集,2011—2016年间全国共修订自治条例17件,单行条例265件。但修订条例最多的却是云南省,五大自治区在这5年间新修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足13件。就报批方式来看: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有267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15件。三、法律变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于上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分析,可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者和立法研究学者,对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构成成分复杂性和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因素认识不足,导致在法律变通的实践中,多侧重于对少数民族习惯和习惯法保护,忽视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更应该关注各民族的共性和维护区域内不同民族的利益。(一)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法律变通存在的不足在此领域的变通其实质是法律对公民赋权的过程。但由于对多民族背景认识的不全面,导致公民在社会中享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变通的意义、困境与对策探讨——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为视角[J]. 田钒平. 民间法. 2016(01)
[2]探究《物权法》与物权习惯法的融合点[J]. 孔令宇,孙华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01)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实效、困境与创新[J]. 王允武.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3)
[4]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价值辨正、路径选择与判准甄别——以多民族背景与公民权利的平等维护为分析视角[J]. 田钒平.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12)
本文编号:3138625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30(02)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理论界对于法律变通研究趋势图
,对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构成成分复杂性和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因素认识不足,导致在法律变通的实践中,多侧重于对少数民族习惯和习惯法保护,忽视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更应该关注各民族的共性和维护区域内不同民族的利益。(一)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法律变通存在的不足在此领域的变通其实质是法律对公民赋权的过程。但由于对多民族背景认识的不全面,导致公民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出现偏差。从法律产生的目的来看,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平等、自由,但碍于重视保护习惯法的定位可能会引发以下问题。图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类别图随着社会资源的全球范围内流动,民族地区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规则存在着不足。《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报上级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制定自治条例来服务本区的发展。当下的民族自治地方,无论是区域内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区域外的上级国家机关,都较为重视对少数民族群体习惯的保护,并通过制定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实现这一目的。但此举也会造成本区内的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分“少数民族化”。目前自治地方内出台的单行条例等多表现为对某一民族的特殊优待,由此可能10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6月
从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免等多种手段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当下“互联网+”时代中,引进外资、高端人才和促进不同区域间资源整合是激发民族地区良性发展的新动力。因此,从法治角度来看,民族地区内能否建立一个符合平等要求的法律规则体系作为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依据,是实现人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根本前提。[1]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实施现状笔者通过在中国知网以“法律变通”等为篇名、关键词及主题进行检索发现理论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等方面的研究如下图。图1理论界对于法律变通研究趋势图(注:以习惯法、民族地区习惯法、法律变通等为主体进行检索。)从1947年至今,我国设置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就行政区划而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2]通过信息收集,2011—2016年间全国共修订自治条例17件,单行条例265件。但修订条例最多的却是云南省,五大自治区在这5年间新修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足13件。就报批方式来看: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有267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15件。三、法律变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于上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分析,可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者和立法研究学者,对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构成成分复杂性和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因素认识不足,导致在法律变通的实践中,多侧重于对少数民族习惯和习惯法保护,忽视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更应该关注各民族的共性和维护区域内不同民族的利益。(一)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法律变通存在的不足在此领域的变通其实质是法律对公民赋权的过程。但由于对多民族背景认识的不全面,导致公民在社会中享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变通的意义、困境与对策探讨——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为视角[J]. 田钒平. 民间法. 2016(01)
[2]探究《物权法》与物权习惯法的融合点[J]. 孔令宇,孙华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01)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实效、困境与创新[J]. 王允武.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3)
[4]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价值辨正、路径选择与判准甄别——以多民族背景与公民权利的平等维护为分析视角[J]. 田钒平.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12)
本文编号:313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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