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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4-27 21:47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我国立法体制呈现的是"一元三级"的立法格局,这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在这一新立法体制下,为了更加充分体现我国立法的"统一性"和"分级性",从地方立法权限科学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需要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作更加缜密细致的划分;另一方面,就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来说,其权限的划分及各自的立法重点,则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此外,在地方立法中还涉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模糊不清,需要根据立法法修改决定的要求和精神作进一步厘清。 

【文章来源】:江海学刊. 2017,(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J]. 易有禄.  政法论丛. 2016(02)
[2]立法法重心的位移:从权限划分到立法监督[J]. 苗连营.  学术交流. 2015(04)
[3]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J]. 封丽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05)



本文编号:316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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