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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案件的缘由及方法——以男女平等权为例

发布时间:2021-05-19 03:01
  中国村规民约中存在诸如歧视"外嫁女"等与宪法权利相违背的规定。功利驱动下的集体主义使得违法村规民约屡禁不止,法官在审判中面临私法自治与宪法权利的两难选择。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具有正当性,这是基于私法自治的不足以及宪法至上的内在要求,也是基于法院保障个人权利的积极义务,并且村规民约并非完全是私法自治的范畴。法官在运用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时,应当深入把握其制定及运作背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宪法权利的适用管道,对其进行合宪性解释。 

【文章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7,18(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村规民约与宪法权利违背的深层思考
    (一) 功利驱动下的集体主义使得“违法”村规民约屡禁不止
    (二) 法官面临私法自治与宪法权利的两难选择
三、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案件的缘由
    (一) 基于私法自治的不足与宪法至上的内在要求
    (二) 村规民约并非完全是私法自治的范畴
    (三) 基于法院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积极义务
四、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案件的方法
    (一) 深入把握村规民约的制定及运作背景
    (二) 将公序良俗作为宪法权利介入的管道, 对其进行合宪性解释
五、结语



本文编号:319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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