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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的“执法部门”及其与监察机关之配合制约关系

发布时间:2021-06-07 18:13
  我国新修《宪法》第127条首次将"执法部门"入宪并规定了其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这无疑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宪制问题。在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下,"执法部门"作为包含诸多职能专业化分工的部门而符合"功能最适当"机关,其作为组织结构合并调整之后的一个属性概念,也符合"机关最适当"承担功能。但从现有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仍然存在规范结构缺陷、抽象原则壁垒、价值诉求失衡等制度困境。为此,从宏观层面,需要运用宪法释义学的原理与技术,明确权力的核心领域不可侵犯、完善宪法原则的规则化、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与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权力配置的合宪性运行。从微观层面,为了提高监察权力运行的效率,有必要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来完善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路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需将权力单向监督与双向制衡机制有机协调,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2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宪法文本中“执法部门”的功能主义阐释
    (一)基于职能专业化的功能主义
    (二)作为“功能最适当”机关的“执法部门”
        1.“执法部门”所含诸多职能专业化分工部门符合“功能最适当”机关
        2.“执法部门”组织结构合并调整之后符合“机关最适当”承担功能
二、“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关系存在的制度困境
    (一)“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规范结构缺陷
    (二)“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抽象原则壁垒
    (三)“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价值诉求失衡
三、“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合宪性控制
    (一)权力的核心领域不可侵犯
    (二)配合制约原则的规则化
    (三)坚持正当法律程序
    (四)构建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
四、“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微观实现路径
    (一)“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如何实现互相配合
    (二)“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如何实现互相制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审计权与监察权之关系[J]. 冀睿.  法学. 2018(07)
[2]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原则——以德国法为中心[J]. 张翔.  比较法研究. 2018(03)
[3]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J]. 刘艳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4]论“监、检、审”三机关间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J]. 陈辉,汪进元.  南京社会科学. 2018(05)
[5]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J]. 张翔.  中外法学. 2018(02)
[6]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协调衔接机制研究[J]. 史凤林.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8(02)
[7]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与职权衔接[J]. 陈辉.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8]“对人监察”抑或“对事监察”——论我国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的边界[J]. 周乐军.  时代法学. 2018(04)
[9]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J]. 马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10]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边界[J]. 周佑勇.  政治与法律. 2017(11)



本文编号:321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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