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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立法考量——基于国家学说及宪法权利保障的角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8 15:29
  《监察法(草案)》规定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公职人员监督、调查及处置的职能,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强制性处分措施,引发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否应当修改宪法及被调查对象宪法权利保障问题的争议。本文从宪法学及国家学说的角度,论证设立新的国家机关宪法授权的方式;探讨草案中对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新的立法授权,还是对原有监察制度的职权整合和相关法律修改。如果是新的立法授权,只需要废除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能达到法制的统一性,而不存在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则应当遵守修改法律的立法法要求。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23)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监察委员会职权与宪法基本权利保障
《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J]. 秦前红.  探索. 2017(06)
[2]关于《监察法(草案)》的八点修改意见[J]. 陈光中,姜丹.  比较法研究. 2017(06)
[3]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以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留置措施为例[J]. 张翔,赖伟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 韩大元.  法学评论. 2017(03)
[5]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再造[J]. 李忠.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2)
[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 马怀德.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06)



本文编号:328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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