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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理性视角下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研究——以辽宁贿选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8-03 12:56
  形式理性通过法律条文设计、具体情势应用、逻辑方法推导、程序融合等特征,体现出较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选举法》等法律对人大选举提名制度做了具体规定。辽宁贿选案暴露出在人大提名制度中,存在党组织提名无规范、提名主持机构不中立、正式代表候选人未明确、代表候选人资格未要求诸多问题。人大选举提名制度应该迁移形式理性特征,在选举提名制度的细则性规定、选举主持机构的改革、代表提名比例的调整和救济机制的补充等方面进行完善。 

【文章来源】:领导科学. 2017,(08)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形式理性:法律制度完善的阶梯
二、应用实践: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缺陷
    (一)提名权主体的确定与党组织提名缺乏规范
    (二)提名主持机构的确定与不中立
    (三)提名方式的确定与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的未确定
    (四)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与代表候选人资格的不明确
三、迁移应对:形式理性视角下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的完善
    (一)必然性——明确选举提名制度的细则性规定
    (二)渐进式——推动选举主持机构的改革
    (三)有序性——调整代表提名的比例与方式
    (四)补充性——完善人大选举提名的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形式理性的特征及在制度中的表现[J]. 黄兆凡,司汉武.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4)
[2]我国人大代表提名制度缺陷分析[J]. 陈伯礼.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03)
[3]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品格[J]. 吴增基.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06)
[4]试论被选举权享有者的资格限制[J]. 韩大元,周望舒.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7(04)



本文编号:331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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