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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构建——推进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主导的职能整合

发布时间:2021-09-06 08:26
  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 

【文章来源】: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7(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宪性审查及相关概念梳理
    (一)宪法监督: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
    (二)合宪性审查:与狭义的宪法监督同义
二、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
    (一)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立法梳理
    (二)备案审查的内容: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
        1.备案审查报告制度的确立。
        2.备案审查应当回归合法性审查本位。
三、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的合宪性审查
    (一)立法与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双重属性
    (二)实现合宪性审查的职能整合
四、司法介入: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
    (一)对司法审查民主正当性质疑的回应
    (二)法院介入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双重属性——作为立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J]. 郑贤君.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4)
[2]我国违宪审查机构的模式选择[J]. 马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3]宪法实施的概念与路径[J]. 张千帆.  清华法学. 2012(06)
[4]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J]. 上官丕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1)
[5]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J]. 蔡定剑.  中国法学. 2004(01)



本文编号:338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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