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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主观公权利——针对主观公权利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9-07 14:19
  主观公权利一直被用以指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但这一概念的内涵并非自始如此,其最初被创设时是作为"整体的公法权利"而包含了公法上所有的权利类型,国家的主观公权也是其重要构成。但伴随这一概念的学理演进,国家的主观公权却被彻底排除,主观公权利的范围也日渐限缩。范围的限缩也使这一概念的作用价值在德国公法中被渐次边缘化。在此思考脉络下,鲍尔教授尝试回溯到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发展以及实证法规定中,揭示现代公法对国家主观公权利的压制并非历史使然,也与现实的法规范不符。在此基础上,鲍尔教授指出重新发掘并承认国家的主观公权利,不仅能够挽救陷入"危机"的主观公权理论,也与国家与个人之间属于法律关系而非权力关系的现代法治观念相互衔接。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18,(01)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受到压制的国家的主观公权
二、 (现代) 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发展
    (一) 公法上整体的主观权利学理的萌芽
    (二) 臣民的主观公权利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en der Untertan) 学说
    (三) 新的发展趋势
        1. 对经典概念的继受
        2. 重心转移
三、现行法中的国家主观公权利
    (一) 权利的逐项证明
    (二) 教义学和体系证明 (Dogmatisch-systematischer Nachweis) : (行政) 法律关系
四、主观公权利学理的新转向
    (一) 从一般的权力关系转化为一般的法律关系
    (二) 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对于主观公权利学理的意义
        1. 主观公权利的概念
        2. 主观公权利的内容构造 (Konzeption)
五、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政诉讼准入标准的变化与演进——从“法益”标准的角度[J]. 罗冠男.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21(03)
[2]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对象[J]. 张莹莹.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3]行政诉讼反诉制度的诉讼构造及创设路径[J]. 马立群.  交大法学. 2020(04)
[4]诉权合同的合法性及限制[J]. 赵志超.  人权研究(辑刊). 2020(01)
[5]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的构造[J]. 王天华.  政法论坛. 2020(01)
[6]面向未来的学理革新: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之省视与展望[J]. 苏宇.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6)
[7]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以防御性司法保护的特别功能为中心[J]. 金印.  法学. 2019(07)
[8]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J]. 赵宏.  法学家. 2019(02)

博士论文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华东政法大学 2020
[2]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D]. 张栋祥.山东大学 2020
[3]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 姜述弢.黑龙江大学 2019

硕士论文
[1]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D]. 旷中敏.西北民族大学 2020
[2]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研究[D]. 张文慧.华东政法大学 2019
[3]行政给付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研究[D]. 李好.西南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8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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