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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格权的宪法确认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1-09-12 15:56
  环境人格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源于宪法对环境权的规定,宪法环境人格权的功能在于防御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并非是对人格权私权性质的否认。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也有部分国家通过宪法解释或推导来论证环境权的宪法基础。环境人格权的宪法规定,是人的形象在宪法上的重塑,是人的生物性尊严的最高体现和人格自由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应当规定环境权,并以此涵盖环境人格权的具体内涵,为我国环境人格权的具体规定提供源泉和效力基础。 

【文章来源】:甘肃社会科学. 201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人格权的性质探讨
二、环境人格权的宪法基础
    (一) 环境人格权的宪法规定
    (二) 环境人格权的宪法推导
    (三) 环境人格权的宪法解释
三、宪法环境人格权的价值
    (一) 人的生物性尊严价值的最高体现
    (二) 人格自由发展的必然体现
    (三) 对生态安全客观价值秩序的肯定
四、环境人格权宪法保护方式
    (一) 环境人格权宪法保护的模式选择
    (二) 环境人格权宪法保护的具体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J]. 尹田.  法学研究. 2003(04)



本文编号:33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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