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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探究

发布时间:2021-09-15 19:15
  从理论联系实践角度来说,我国实施的普遍性单一制理论主要运用的是与地方事权相关的三段论,理论方面存在体系性断层的问题,实践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宪法》相关条款明确了地方主动性原则,尤其是第三章针对地方事权提供了相关保障,与标准固有权说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从类型上来说,宪法内的地方政府事权主要由地方自主事权、中央委托事权组成,基于两类事权的了解与甄别进行政府事权推进更为行之有效,同时应制定与自主事权相适应的地方自主法律制度,进一步促进地方事业发展,努力为地方人民提供优质生活,围绕国务院实现委托的标准化。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央地事权划分实践除了要充分关注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还要基于了解转变划分模式,即以法理型划分模式为主。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31)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J]. 王建学.  中国法学. 2017(04)
[2]多元一统的政治宪法结构——政治宪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建[J]. 张龑.  法学研究. 2015(06)
[3]整体治理视域中的法国新一轮大区改革[J]. 上官莉娜,刘瑞龙.  法国研究. 2015(03)



本文编号:339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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