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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共性与差异——兼论新疆地方立法权主体的调整模式

发布时间:2021-09-30 18:27
  《立法法》修改赋予全国范围内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主体多元化与单一制国家之间是否会增添新的矛盾,受到学界普遍关注。为此,需要厘清立法主体扩张的缘由,探讨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此外,还需要关注《立法法》相关制度设计,讨论其中为防范地方立法主体扩张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就是既有制度安排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新疆在贯彻《立法法》修改中应当遵循的共性原则以及与其他省市存在的差异。 

【文章来源】:新疆社会科学. 2017,(01)CSSCI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法制统一”的保障体系——兼评修正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J]. 刘莘,覃慧.  江苏社会科学. 2015(04)
[2]对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冷思考[J]. 郑毅.  行政论坛. 2015(04)
[3]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J]. 秦前红,李少文.  法学. 2015(07)
[4]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J]. 武增.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1)
[5]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规范认识[J]. 韦志明.  学术论坛. 2014(12)
[6]论立法法与其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J]. 周旺生.  法学论坛. 2001(05)
[7]论良性违宪[J]. 郝铁川.  法学研究. 1996(04)
[8]市场经济与地方立法观念转变[J]. 董和平.  南京社会科学. 1994(12)



本文编号:341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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