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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报告工作”的宪法分析——兼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13 07:48
  国家机构报告工作是权力正当性和民主性的一个基本体现,报告工作须符合国家机构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宪法》对不同国家机构报告工作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没有问题,但《宪法》未要求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则不符合其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报告工作既符合司法权的性质,也符合《宪法》未规定法院报告工作的精神实质,实践中要求法院报告工作已经衍生出一些问题;检察院常常被与法院相提并论,但检察权就性质而言实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应当报告工作。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属于行政性权力,监察委员会不应当享有高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宪法 

【文章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15(02)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国家机构“报告工作”制度的具体分析
    (一) 国家主席
    (二)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三) 各级人民法院
    (四)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五)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
三、监察委员会应当报告工作的主要理由
    (一) 监察权是行政性权力
    (二) 监察委员会不能享有高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四、结语———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 韩大元.  法学评论. 2017(03)
[2]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 童之伟.  法学评论. 2017(01)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 马怀德.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06)
[4]论我国国家主席的性质[J]. 马岭.  法学评论. 2014(03)
[5]宪法文本上的“报告工作”问题论析——兼评法院工作报告通不过事件[J]. 钱宁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03)
[6]论检察权的性质[J]. 谢鹏程.  法学. 2000(02)
[7]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J]. 龙宗智.  法学. 1999(10)
[8]司法改革二十题[J]. 徐显明.  法学. 1999(09)
[9]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J]. 孙笑侠.  法学. 1998(08)



本文编号:343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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