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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变化与宪法修改:监察委员会入宪之讨论

发布时间:2021-10-23 01:13
  政体变化是指政体中的基本板块和非基本板块发生变化,又有板块的增减和大小调整之分。政体变化一般应以修宪为前提,但修宪不一定都涉及政体变化。我国1954年《宪法》后政体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但有过多次板块的增减和调整,涉及修宪的有四次(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在我国政体内新加了一个系统,需要修宪;但宜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而不必全面修宪。修宪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而且应遵循先例,如"全民讨论"应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修宪程序予以继承。我国历次修宪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如不可操之过急、讨论中要有不同声音、涉及相关制度的理论探讨要尽量深入。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7,(04)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通过修宪变更政体的四种模式
二、我国涉及政体变化的四次修宪
    (一) 1975年《宪法》对国家政体的局部修改
    (二) 1978年《宪法》对国家政体的局部修改
    (三) 1982年《宪法》对国家政体的局部修改
    (四)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国家政体的局部修改
三、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政体变化, 需要修宪?
    (一) 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政体的变化
    (二) 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的修宪形式和程序
    (三) 通过修宪设立监察委员会应汲取历次修宪的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J]. 叶海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2]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J]. 刘松山.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2)



本文编号:345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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