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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发布时间:2021-10-29 13:07
  我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一条原则规范而不是规则规范,对该条款应作政策性原则解释。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市土地国有化历史事实与现实的确认,城市土地国有化在中国具有其历史的必然与正当性。同时,应在时空效力上明确其规范意义,以划清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避免在城市化进程中将集体所有土地随意变为国家所有而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8,39(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城市土地国有之宪法原则解释
二、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历史逻辑
    (一)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 1982年《宪法》是对城市土地国有化历史事实的确认
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效力
    (一)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则的空间效力
    (二)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则的时间效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J]. 程雪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01)
[2]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困惑与消解[J]. 张千帆.  中国法学. 2012(03)
[3]正确运用“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J]. 陈沉.  资源导刊. 2012(03)
[4]“动静结合”理解《宪法》第十条——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地域范围的探讨[J]. 宋志红.  中国土地. 2010(Z1)
[5]“城中村”及其改造:一个“三农”的研究视角[J]. 傅晨,刘梦琴.  农业经济问题. 2008(08)
[6]城市的定义和本质[J]. 宋俊岭.  北京社会科学. 1994(02)



本文编号:346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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