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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兼论解决社会纠纷的宪法之道

发布时间:2021-11-01 15:45
  当前,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类矛盾呈爆发式增长,当然,社会转型期的确通常是社会矛盾高发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包括:劳资矛盾;官民矛盾;贫富矛盾等。其中,农民群体性事件日渐突出。相关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正在朝着多领域、多角度方向延伸。归根溯源,在于权利问题,因此,要研究该问题就必然要对其进行宪法视角上的解读。本文从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从宪法视角进行剖析,旨在正确看待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最后从宪法视角打通农民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壁垒"。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10)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 于建嵘.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06)
[2]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J]. 于建嵘.  新世纪周刊. 2008(20)
[3]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研究[J]. 张惟英,姚望.  科学社会主义. 2007(06)
[4]从基本权利到宪法权利[J]. 夏正林.  法学研究. 2007(06)
[5]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之界定[J]. 刘亚静.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7(03)
[6]论宪法未列举权利[J]. 王广辉.  法商研究. 2007(05)
[7]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 王伟光.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6(03)
[8]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防范对策[J]. 李锡海.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1(03)



本文编号:347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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