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2 21:03
<正>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规定,由1982年宪法发其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以人格尊严作为其主导性表述,不但导致根本法中缺乏人的尊严的统一性规定,而且使得现行法中有关尊严的内容狭窄单一;此外,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文摘. 2017,(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确认人的尊严为基本的法律范畴
宪法中加入确保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条款
界定人的尊严的权能范围, 确保人的尊严的全面实现
强化对弱者的人权保障, 促成“最不利者”尊严的实现
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南非宪法法院“人的尊严”判例研究[D]. 郭苏.湘潭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472373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文摘. 2017,(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确认人的尊严为基本的法律范畴
宪法中加入确保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条款
界定人的尊严的权能范围, 确保人的尊严的全面实现
强化对弱者的人权保障, 促成“最不利者”尊严的实现
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南非宪法法院“人的尊严”判例研究[D]. 郭苏.湘潭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4723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3472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