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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11-21 05:42
  自近代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以来,学界一直未将研究中心放在宪法序言的效力方面,但是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却一直存在很多争议。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先生认为序言和正文部分比较起来,有自己的特点,更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理论性,概括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宪法序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大多数学者也是支持宪法序言的有效性的,但是关于有效性的来源,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同宪法正文一起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论证宪法序言的有效性。宪法序言的有效性来源是讨论宪法序言有效性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论证宪法序言效力的不同来源来证实宪法序言的有效性。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序言的效力模式分析
    1. 宪法序言作为直接适用的裁判性法律规范。
    2. 肯定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但在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作为裁判根据方面存在争议。
    3. 宪法序言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二、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模式
三、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律效力[J]. 谢晖.  江苏社会科学. 2003(05)
[2]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J]. 胡锦光.  法学家. 1998(04)
[3]法效力与法实效之研究[J]. 黄海林.  法学. 1992(01)
[4]关于宪法序言及其法律效力[J]. 董璠舆.  政法论坛. 1987(01)
[5]宪草序言的基本特点[J]. 浦增元.  政治与法律丛刊. 1982(01)



本文编号:350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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