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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局限

发布时间:2021-11-23 09:04
  从科学立法的要求可以推知立法质量的两个维度,正当与合理。从合理的维度衡量,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一定能够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从逻辑上,参与主体的增加与立法质量的提升并非存在必然的联系。从立法主体的角度看,两类立法活动主体,体制内的专家(官员)与体制外的公众具有不尽相同的理性特点,前者长于目的—工具导向的理性思维,后者在价值理性方面具有优势。如果要实现立法的公益目标,使立法兼具正当性与合理性,就需要根据两类立法主体各自的理性特点进行互补式合作,这样才能最终发挥公众参与的效能和作用。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18,36(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地方立法的公益目标:正当与合理
二、地方立法的参与主体:专家与公众
三、地方立法公益目标的确认:协商与演绎
四、地方立法的公益目标的达成:合作与互补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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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J]. 沈岿.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2)



本文编号:351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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