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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征收及其立法控制

发布时间:2024-11-03 13:00
   <正>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征收及征用作为公共利益护航的两种不同手段,因其二者均直接指向公民私有财产权利而具有重大的影响。其中,征用是指为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其他社会团体财产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征收的特点
    (一) 法定性
    (二) 单方性
    (三) 强制性
    (四) 无偿性
二、行政征收的原则
    (一) 透明原则
    (二) 效率原则
        1. 征收过程中的效率。
        2. 权益救济中的效率。
    (三) 法定、合理原则
三、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 税收
    (二) 行政收费
四、我国行政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收费设定主体众多
    (二) 行政收费立法不完善
        1. 有的收费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行政收费法》。
    (三) 监督、救济制约机制不健全
        1. 收费后资金用途缺少监督, 支出极为混乱。
        2. 监督主体并非完全是两个独立主体。
        3. 行政收费中的相对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法律控制
    (一) 完善我国税收征收的法律控制措施
        1. 完善我国税收立宪。
        2. 改进税制结构。
        3. 完善税收程序, 合理调整税负。
    (二) 完善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控制措施
        1. 建立并健全《行政收费法》。
        2. 严格行政收费的程序, 创新收费方式。
        3. 健全监督救济机制。



本文编号:40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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