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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粤港澳区域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反思

发布时间:2021-11-24 06:23
  中共十八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针,法治与改革两手都要抓,但两者之间的位序有了新的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行政协议作为粤港澳区域合作中的重要合作机制,对我国粤港澳区域合作的发展和深化产生着重要影响。目前,粤港澳区域行政协议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有违宪法、法律规定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反思对完善粤港澳区域合作法律机制极为重要。因为,法治理念所蕴含的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理性之治等理念所带来的效果,使人们足以相信在改革过程中的法治先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转型所带来的风险。 

【文章来源】: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34(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粤港澳区域合作行政协议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 行政协议缺乏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二) 行政指导性文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
     (三) 行政协议的签署缺乏法律明确授权
二、粤港澳区域合作行政协议僭越宪法、法律的规定
     (一) 粤港澳区域合作行政协议的内容突破宪法、法律的规定
     (二) 粤港澳区域合作行政协议缔结主体未经宪法、法律授权
     (三) 粤港澳区域合作行政协议缔结程序与宪法、法律规定相悖
三、地方权力机关在粤港澳区域合作行政协议缔结中丧失了主导地位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法透析[J]. 丁伟.  政法论坛. 2015(01)
[2]“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J]. 陈金钊.  法学评论. 2014(06)
[3]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J]. 蔡镇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3(03)
[4]区际行政协议试论[J]. 崔卓兰,黄嘉伟.  当代法学. 2011(06)
[5]德国法律保留原则论析[J]. 邓毅.  行政法学研究. 2006(01)
[6]关于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的探讨[J]. 胡建淼.  中国法学. 1998(01)



本文编号:35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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