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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26 05:16
  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领域产生的新事物,但它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以及现行的立法体制,都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理论中,对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事项、方式及协同合作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迄今尚缺乏充分的研究,特别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如何确立横向行政区域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深加注意。一些地方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取得了积极经验,但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值得怀疑。建议有关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包括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部署,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中区域协调发展与行政区划的内在冲突
    1.1982年宪法序言中没有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容
    2.2018年宪法修改的重大变化
    3.宪法修改引发的区域协调发展与行政区划的冲突
二、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基础理论缺乏研究
    1.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区域”, 由谁确定?
    2.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究竟有哪些?
    3.区域协同立法的事项是什么?
    4.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是什么?法律效力如何?
    5.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 区域能否协同立法?
三、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合宪合法性困境
    1.序言和总纲以及国家机构有关规定上的冲突
    2.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上面临的困境
    3.引发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紧张关系
    4.在立法体制上出现法无明文规定能否协同立法的困境
四、一些意见和建议
    1.妥善处理宪法序言相关表述与总纲以及国家机构中涉及行政区划有关规定的关系
    2.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方式对区域协同立法事项作出专门规定
    3.注意执行相关党内法规, 落实区域协同立法中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区域协同立法相关理论的研究
    5.对现行行政区划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利与弊做综合评估
    6.对区域协同立法根据行政区划的级别予以区别对待
    7.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必要性进行深入研究
    8.对区域协同立法以及包括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性部署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和结果, 做深入研究和评估
    9.可否充分倚重政策, 尽量避免和减少协同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路径[J]. 焦洪昌,席志文.  法学. 2016(03)



本文编号:351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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