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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与法律变通的宪法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8 05:2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讨论颇多的两个问题:一是国务院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主体的是否合法,解决的根源在于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为究竟属于行政区域划分还是行政区域建置。文章认为国务院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区域划分权。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合法性存疑。从授权主体看,宪法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暂时调整法律在某一地区的实施;新立法法虽然明确授权,但自身却有违宪的嫌疑;从被授权主体看,国务院无法避开法律保留的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2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国务院设立自贸区的合法性
三、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的合法性
    (一) 从现有法律找寻依据
    (二) 从其他法律找寻依据
四、国务院被授权立法的合法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权力机关授权新类型:授权修法——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展开[J]. 黄锐.  河北法学. 2016(10)
[2]行政区划变更的法治问题[J]. 马怀德.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1)
[3]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决定的正当性分析[J]. 刘志刚.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04)
[4]对自贸区法治创新的立法反思——以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法律规定”为视角[J]. 刘沛佩.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5(02)
[5]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J]. 刘松山.  政治与法律. 2014(02)
[6]上海自贸区设立与变法模式思考——以“暂停法律实施”的授权合法性为焦点[J]. 傅蔚冈,蒋红珍.  东方法学. 2014(01)
[7]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新议题[J]. 郑少华.  东方法学. 2013(06)



本文编号:355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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