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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功能、性质与制度化

发布时间:2022-01-10 04:2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立法不能时满足实践对规范的需求,在立法滞后时补充和完善法律,在职权行使时提供便捷方式,由此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性质而言,此类决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与法律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虽在形式上表现出"决定"的某些外部特性,但在实质内容上亦有别于其他性质的决定。就其效力而论,此类决定的效力应低于宪法和法律,且不得规定法律保留事项,亦不可过度地变更法律的实施。此类决定得以在繁多法律的"夹缝"中产生,乃是缘于其特有的功能和效用,但由于制度化的缺失与不足,其宪法地位却颇为尴尬。故而需借由有效的制度化方式,促使其功能得以正当持续地发挥。 

【文章来源】:广东社会科学. 201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涵义及类型化
    (一)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二)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类型及内容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产生与功能
    (一) 立法不能时通过决定满足规范需求
    (二) 立法滞后时通过决定补充完善法律
    (三) 借由决定有效行使人大的各项职权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性质与效力辨析
    (一)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的区分及关联
    (二)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其他决定的区分及关联
    (三)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辨析
四、“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度化前景
    (一)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化之必要
    (二)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化的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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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收容教育[J]. 何海波.  中外法学. 2015(02)



本文编号:358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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