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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中国宪法上的家庭观及其转型

发布时间:2022-01-14 02:34
  重思家庭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需要科学的家庭观以及与此相应的制度构造。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家庭观延续和发展了近代中国思想史上对于家庭与国家关系的文化反思与选择,将家庭改造纳入到以个体自由保障和国家能力整合为核心的现代国家建设议程中,形成了四种典型的家庭观念形态,分别是作为革命对象的家庭、象征个体自由的家庭、再政治化的家庭、个体与国家价值适度平衡的家庭。因家庭未在宪法价值体系中获得主体性地位,使得家庭观念受宪法整体价值诉求的影响,呈现为一种在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间徘徊的特征,并在部分历史时刻走向了极端,对个体、社会和国家都产生了消极影响。走出历史困境,需重建具备主体性的家庭观和制度表达,通过宪法及其相关制度平衡个体、家庭和国家的宪法关系。 

【文章来源】: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35(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思想史起点:家庭与国家关系的文化反思与抉择
二、作为革命对象的家庭:通过对传统家庭的革命建立新国家
三、象征个体自由的家庭: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新家庭
四、家庭的再政治化:特殊时期的工具化利用以实现社会再革命
五、重归个体自由与国家调控:个体、家庭与国家关系的不彻底平衡
六、反思与展望:重建主体性的家庭观与制度表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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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四宪法”基本权利的国家建构功能[J]. 于文豪.  环球法律评论. 2015(02)
[6]论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J]. 陈苇,姜大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
[7]婚姻、家庭的宪法保障——以我国宪法第49条为中心[J]. 王锴.  法学评论.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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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代性语境下的后单位制社会整合[J]. 唐慧玲.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02)
[10]中国亟宜确立新型的家制和家产制——婚姻法解释(三)评议[J]. 俞江.  清华法治论衡. 2011(01)



本文编号:358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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