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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6 23:37
  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多采用将人和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立法体例,人的权利义务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呈现并存的特点,人的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宪法文本中公权力恣意的空间,人的权利空间越大,公权力恣意的空间就越小,当基本权利全部专属于公民时,公权力就拥有了将任意人划出公民范围的最大恣意空间。在我国宪法现有体例之下,政治权利定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人和公民的权利空间并不十分明确,以国籍确定公民缺少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之下,应对人的权利和公民权利进行相应的续造。 

【文章来源】: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主体的立法体例
二、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主体的权利框架
三、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主体的义务类型
四、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主体呈现的特点及其特殊价值
    (一)基本权利主体两分导致人的权利与公民权利两分
    (二)政治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核心,也是公民资格取得与暂停的重要标志
    (三)基本权利主体两分为人和公民的原因
        1. 国家目标决定了权利义务的两分及人的权利的价值。
        2. 人的权利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权力恣意的空间。
五、我国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主体分析
    (一)人的权利空间不明
    (二)以国籍确定公民缺少限制性规定
六、我国宪法中人的权利与公民权利内涵的续造



本文编号:36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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