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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适用违宪的合宪性审查——基于不同违宪类型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10 16:57
  违宪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违宪宜采用不同的合宪性审查方式。集中式审查方式适合于对表面违宪的审查,而适用违宪则更适宜于采取分散式的审查方式。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下级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但各级法院在实际层面进行着对行政法规的"改写"。这种"改写"正是法院排除适用违宪的法规而代之以符合宪法的规范,在实质上是一种合宪性审查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因此在加强和完善集中式审查程序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对适用违宪的审查,需要推进对分散式审查程序的完善,允许法院在裁判中援引宪法,明确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 

【文章来源】:长白学刊. 2018,(0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宪的不同类型
    (一) 表面违宪
    (二) 适用违宪
    (三) 表面违宪与适用违宪的区别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用违宪审查模式
    (一) 法院在实质层面的合宪性审查
    (二) 法院对适用违宪审查的恰当方式:合宪性解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J]. 冯健鹏.  法学研究. 2017(03)
[2]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J]. 雷磊.  中外法学. 2015(01)
[3]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 张翔.  法学研究. 2005(03)



本文编号:361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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