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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定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14 03:12

  本文关键词:宪定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命运风云变幻,命途多舛,是一个繁杂多变的历程。财产权之概念也更多的是法律移植的结果。在漫长的奴隶制社会,只有奴隶主的私产,没有普遍意义上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在封建社会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财产都归国王所有。新中国建国初期,虽然还有私人财产权的规定,但已经避而不谈这种概念。大跃进和文革时期,连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也归国家和集体,无私产可谈,对私有财产的研究被列为禁区。改革开放前,在理论上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到底什么关系,人们一直没能科学地区分,在实践中一直歧视私有,认为只能由国家享有生产资料,只允许个人拥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并将此视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区别,在财产保护层面非常孱弱。改革开放后,才慢慢地重视和加强对私人财产及其权利保障。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才将保护私有财产权正式写入宪法,但是远没有达到西方保障之水准,而是沿袭的较多限制。对财产权保障不到位,一直是我国的短板。不同部门法视角下的私有财产权之含义和侧重点并非相同。首先,宪法语境下的私有财产权,虽然其权利内容主要依靠民法定义,但是却以国家根本法的地位来明确宣示私有财产权的对世权利属性,意即其享有对抗一切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最主要的是针对公权力的非法干涉问题。宪法主要来限制公权力,这和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关系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行政法角度下的传统财产权更多地意味着保护其免受行政公权力的侵害。此种保护是行政法依据宪法具体开展的针对公权力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专门保护,也就是将宪法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的制度设计具体化。民法意义上财产权强调其纯财产价值属性,其可以与身份和人格相分离。私有财产权之行政法、民法的法律属性是不同的,民法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关系,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更多的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界定清楚物权,定纷止争。而行政法上私有财产权则是恒定的、关系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无偿保障私有财产权是其义务和职责,不可放弃。当行政主体不能尽到保障私有财产权义务时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宪法第13条是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附条件制约与法定补偿条款相统一的体系:它把所有权概念改为财产权概念,财产权的性质也加以明确;将财产权概括主义保护原则替代财产权列举主义原则;区分征收与征用的概念,并规定其须出于公益目的经正当程序给予补偿,并隐含了公民的权利救济。宪法以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国家权力有限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公民权利合理限制等原则保障私有财产权。行政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行政公权力不侵犯财产权,对其进行正常和一般的保护。这是消极的不侵犯不作为义务,有些类似民法上对财产权的保护。第二方面是由于私有财产权的扩张、膨胀天性,权利主体极易滥用权利,须依据法定情形和程序,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和规范即征收和征用。第三方面是对新财产权积极保障,主要是福利性财产。这是积极作为保障义务。限制现状主要表现为:1.行政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我国至今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公共利益。2.仍有很多征用、征用尚未规定、保障补偿;即使部分规定了补偿,但其范围较窄、标准较低。3.我国现行立法对财物、财产征用的规定比较简单,太过笼统,没有详细的程序,没有补偿的详细标准、救济等内容。4.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违反宪法和税收法定原则特别严重。5.统一《行政收费法》尚无进展,繁多的单行收费办法、规定太过杂乱和不规范。6.现实社会中,很多文件和做法都违背处罚设定法定原则。7.行政强制实践中容易侵犯财产权的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突破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8.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规范,有一定的行政复议纠错度,比较注重调解。9.我国行政赔偿、补偿规定范围较窄。行政诉讼法对于财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首先在立案环节追求保障诉权,强调“行政行为”、扩大受案范围、附带性审查“红头文件”、加强调解、进一步明确了原告的范围;其次在审理环节追求保证公平公正,排除非法干涉、完善判决形式;再次在在执行环节力求切实有效,加强司法处罚。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与成因,第一,既有重义轻利、“私为恶之源”、公共利益绝对优于个人利益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压制之观念障碍。第二,也有宪法对于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差别保护、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体例安排、宪法实施不到位的宪法障碍。第三,更有行政法自身问题:1.行政主体混同私有财产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之理念缺陷;2.行政法制的混乱和不统一立法缺陷:(1)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行政法的诸多概然性条款和不透明的规则,行政激励机制不健全,缺少对新财产权的保障,对福利性财产等缺乏统一规定,程序不清晰和缺位;(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混乱、矛盾,行政权力设置不合理、配置不规范,行政权作为公权力,对于作为私权的私有财产权来说其过于集中强大,行政权力对财产权控制得过死,从而导致实践中权力滥用与权力寻租的多发,规则设置不透明、不具体,行政裁量权过大;(3)行政主体漠视程序,违反信赖保护,不符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的执法缺陷;(4)赔偿、补偿没有统一规定且范围过窄,复议规定不完善等救济制度不完善的诸多缺陷。3.行政执法违反基本原则严重。4.救济制度不完善。第四,还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为狭窄,对救济、保护有限;非诉执行审查问题严重;专门行政法院的缺位对私有财产权有限保护问题。寻求完善对宪定私有财产权之行政法保护,首先是宪法要自善其身:修改宪法表述,平等保护公、私财产;调整篇章结构,将公民财产权明确为公民基本权利;扩大非公有资产范围;加强宪法解释,界定“公共利益”;清理违宪、违法文件,真正切实有效地推进违宪审查。其次规范限制、加强保障,完善行政法保护:清理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度,立法界定公共利益;行政主体要遵循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原则,诸如遵循法律保留、依法行政、比例和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要遵循正当程序;转变理念,积极履行其作为义务,扩大财产权范围;完善包括行政赔偿、补偿、复议在内的行政救济制度。最后要从诉讼制度保障上完善:扩大被告的资格范围;符合条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应该可以单独被诉;应通过概括式肯定来改革受案范围,切实保障诉权;规范非诉执行的审查;追求专门行政法院的建立等。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宪法实施 行政法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D922.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4
  • 导言14-21
  • 一、研究缘起14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4-16
  • 三、研究现状16-18
  • 四、主要研究方法18-19
  • 五、论文结构安排19-20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20-21
  • 第一章 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21-30
  • 第一节 不同部门法视角下的私有财产权之含义22-25
  • 一、宪法角度:重点防范公权力非法干涉22-23
  • 二、行政法角度:强调公权力积极作为保障义务23-24
  • 三、民法角度:主要排除平等民事主体侵犯24-25
  • 第二节 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具体保护25-30
  • 一、我国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的变迁25-29
  • 二、宪法相关条款与制度设计29
  • 三、宪法原则与精神29-30
  • 第二章 行政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现状30-45
  • 第一节 行政行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现状30-35
  • 一、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现状30-33
  • 二、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现状33-35
  •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现状35-39
  • 一、在立案环节追求保障诉权36-38
  • 二、在审理环节追求保证公平公正38-39
  • 三、在执行环节力求切实有效39
  •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由“跨区域用盐”引发的行政处罚39-45
  • 一、案情简介:因跨区域用盐而被处罚39-40
  • 二、案例分析:法无明文禁止消费者自用权40-43
  • 三、案例小结:放开权力垄断,,保障私权43-45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与成因45-55
  • 第一节 观念障碍45-46
  • 一、重义轻利,“私为恶之源”,公共利益绝对优于个人利益45
  • 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压制45-46
  • 第二节 宪法障碍46-47
  • 一、宪法对于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差别保护46
  • 二、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的体例安排46-47
  • 三、宪法实施不到位47
  • 第三节 行政法自身不足47-52
  • 一、理念缺陷:行政主体混同私有财产的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47-48
  • 二、立法缺陷:行政法制的混乱和不统一48-50
  • 三、执法缺陷:违反执法基本原则严重50-51
  • 四、救济缺陷:行政赔偿、补偿、复议制度不完善51-52
  • 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相当有限52-55
  • 一、受案范围非常有限53
  • 二、非诉执行审查问题严重53-54
  • 三、专门行政法院的缺位54-55
  • 第四章 完善对宪定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55-63
  • 第一节 完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56-58
  • 一、修改宪法表述,平等保护公、私财产56-57
  • 二、调整条款结构,将私有财产权明确为公民的基本权利57
  • 三、扩大非公有资产范围57
  • 四、加强宪法解释,界定“公共利益”57
  • 五、清理违宪、违法的文件,真正切实有效地推进违宪审查57-58
  • 第二节 完善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具体保护58-60
  • 一、规范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58-59
  • 二、加强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59-60
  • 第三节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障60-63
  • 一、扩大受案范围,保障诉权60-61
  • 二、规范非诉执行的审查61-62
  • 三、追求专门行政法院的建立62-63
  • 结论63-64
  • 参考文献64-68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8-69
  • 后记69-7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谭劲松;王文焕;;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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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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