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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研究——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条例》为例

发布时间:2022-08-02 17:49
  <正>"地方特色"在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根本任务就是实现地方立法真正融入地方、解决地方问题。地方立法能否行得通、站得住、管上用,关键就在于"地方特色"。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加强地方法治建设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2015年《立法法》修改,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基于《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存在归根于两点:一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双层的积极性;二是涉及全国普遍性事务由中央立法,但是在实践中要靠地方予以具体化。这就要求地方在立法中要体现"地方特色",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而实践中,"地方特色"是否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如果没有,其背后的诱因又是什么,这是在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四年后的当下需要考察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立法“地方特色”的缘起与内涵
    (一)地方立法的历史沿革
    (二)“地方特色”的规范内涵
        1.“地方特色”与本地实际
        2.“地方特色”与不重复上位法
        3.“地方特色”与可执行性
二、地方立法“地方特色”的现状与困境
    (一)纵向的地方特色缺乏
        1. 相同情形分析
        2. 不同情形分析
            (1)实施性条款
            (2)创新性条款
            (3)抵触性条款
    (二)横向的地方特色缺乏
三、“地方特色”缺位的诱因
    (一)症结所在
        1.“政绩式立法”的追求
        2.“不抵触上位法”的约束
    (二)具体原因
        1. 随意的立法程序
            (1)立法目的不明确
            (2)立法计划不精准
        2. 有限的立法技术
        3. 缺位的立法监督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困境与突围——以温州地方立法实践为视角[J]. 黄昭作,黄良林.  人大研究. 2018(10)
[2]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及其限度——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为例[J]. 黄锴.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2)
[3]论地方立法中的“突出地方特色”原则及其实现[J]. 刘高勇.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02)
[4]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认定与应对——以七个地方固废法规文本为例[J]. 汤善鹏,严海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04)
[5]论地方立法的科学化[J]. 曹胜亮.  法学论坛. 2009(03)
[6]地方立法将国家环保法具体化的技术方法[J]. 王灿发.  中国环境管理. 1989(05)



本文编号:366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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