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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性环境保护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04 13:2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现下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专门法都未对其环境保护义务作出规定,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缺失。在此背景下,立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宗旨、性质与特点,提出并阐释其更适合被赋予自治性的环境保护义务,最后提出自治性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建议。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法定环境保护义务缺失
2 自治性环境保护义务更适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 自治性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建议
    3.1 自治性的环境监管义务
    3.2 自治性的环境问题修复监督义务
    3.3 环境保护教育与宣传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治理视域下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与展开[J]. 余德厚.  法学杂志. 2018(07)
[2]环境标准法律效力再审视——以环境义务为基点[J]. 王春磊.  甘肃社会科学. 2016(06)
[3]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与发展[J]. 黄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 2015(09)
[4]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义务研究述评[J]. 李艳芳,王春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 (04)
[5]我国环境基本国策之检视与展望——基于法定主义的规范分析[J]. 陈真亮.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本文编号:366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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