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18 06:39
"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应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则既无法在香港适用,也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复核。另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为两地之间的出入境管制属于央港关系事项,超出了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虽然全国性法律应当且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是其效力范围应得到限制。同时,内地执法机关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并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对于内地法上构成犯罪但在香港法上不构成犯罪的,香港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在确立"一地两检"的程序时,还应兼顾一国原则和高度自治。由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协商,形成在内地口岸适用全国性法律的原则性和具体性方案,其中原则性方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具体性方案在香港立法会通过,然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法》排除了其附件三以外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
二、深圳湾模式不能简单套用或“倒用”到西九龙车站
三、只有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才可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复核
四、涉及央港关系的法律可以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五、应限缩全国性法律的效力范围并遵循谦抑性原则
六、确立“一地两检”的程序应兼顾一国原则和高度自治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
[1]美国对港政策研究[D]. 王为民.外交学院 2001
本文编号:3721551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法》排除了其附件三以外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
二、深圳湾模式不能简单套用或“倒用”到西九龙车站
三、只有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才可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复核
四、涉及央港关系的法律可以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五、应限缩全国性法律的效力范围并遵循谦抑性原则
六、确立“一地两检”的程序应兼顾一国原则和高度自治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
[1]美国对港政策研究[D]. 王为民.外交学院 2001
本文编号:372155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3721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