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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8 11:57
  我国《宪法》与《立法法》均规定了有权机关可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适当性应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标准。《立法法》、《监督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将适当性标准的内涵予以具体化与类型化。本文认为基于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规范性文件实例与理论上的研究,可将适当性的类型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维度予以归纳,其中合法性包括权限合法、程序正当和法制统一三个方面,合理性体现在比例原则与平等、公正对待上。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适当性原则的展开与应用[J]. 卢群星.  浙江社会科学. 2010(02)
[2]论行政比例原则[J]. 李荣珍,王进.  法治论坛. 2007(03)
[3]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J]. 杨临宏.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1(06)



本文编号:3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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