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3-02-09 10:23
当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度已呈现出强化"全民"主体地位的改革价值取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设计本位应从"政府"转向"全民",并贯彻"还权于民"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设计思想:一是按照公共所有权的本来面目设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二是将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限定为中央和省级政府两个层级;三是按照分工和协调的原则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制度;四是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授权主体。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立法的基本逻辑
二、制度实践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偏离
(一)代表行使者“取代”所有者
(二)法定代表行使主体“被动”地支配和管控资源
(三)地方政府实际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四)行使主体与监管主体合一
三、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全民”法律主体资格在民事立法中的消融
(二)缺乏“全民”主体参与和监督权力行使的配套制度
(三)国有自然资源代表行使主体及其权限规定不明
四、理论突破与立法完善:重构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设想
(一)按照公共所有权的本来面目设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二)限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的范围
(三)按照分工和协调的原则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制度
(四)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授权主体
本文编号:3738719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立法的基本逻辑
二、制度实践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偏离
(一)代表行使者“取代”所有者
(二)法定代表行使主体“被动”地支配和管控资源
(三)地方政府实际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四)行使主体与监管主体合一
三、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全民”法律主体资格在民事立法中的消融
(二)缺乏“全民”主体参与和监督权力行使的配套制度
(三)国有自然资源代表行使主体及其权限规定不明
四、理论突破与立法完善:重构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设想
(一)按照公共所有权的本来面目设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二)限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的范围
(三)按照分工和协调的原则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制度
(四)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授权主体
本文编号:373871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3738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