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约刑法的规范表达——以美国宪法与德国基本法为镜鉴
发布时间:2023-04-16 19:53
宪法对刑法的制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美国宪法上的刑法制约条款包括公民权利剥夺法案与事后法之禁止条款、"不得立法"条款、禁止酷刑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德国基本法对刑法的制约蕴含在基本权利条款及法治条款之中。两国宪法虽然在制约规范的表达上有所不同,直接的刑法制约条款有限,但经过宪法适用机关的发现和适用,两国发展出了基本相同的制约路径,且都以权利保障为目标。以两国宪法上的刑法制约规范反观我国,刑法制约规范在我国宪法上已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表达,"刑法(原则)宪法化"并无必要,发挥我国宪法对刑法制约作用的关键在于通过宪法适用发现、激活已有的宪法规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美国宪法上的刑法制约条款
(一)公民权利剥夺法案及事后法之禁止条款
(二)第一修正案的“不得立法条款”
(三)第八修正案的禁止酷刑条款
(四)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之正当程序条款
二、德国基本法上的刑法制约条款
(一)基本权利条款
(二)法治条款
三、两国经验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镜鉴
(一)美国与德国刑法的宪法制约比较
(二)镜鉴:我国“刑法(原则)宪法化”之思考
本文编号:379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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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宪法上的刑法制约条款
(一)公民权利剥夺法案及事后法之禁止条款
(二)第一修正案的“不得立法条款”
(三)第八修正案的禁止酷刑条款
(四)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之正当程序条款
二、德国基本法上的刑法制约条款
(一)基本权利条款
(二)法治条款
三、两国经验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镜鉴
(一)美国与德国刑法的宪法制约比较
(二)镜鉴:我国“刑法(原则)宪法化”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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