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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

发布时间:2023-04-27 01:46
  生态文明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宪法形式规定公民环境权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法理"、解决环境法合法性的"权利基石"问题,既可以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也可以发挥基本权的主观权利维度和客观规范维度的功能。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意味着保护环境的生态价值可以与财产权所保护的经济价值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环境法也应该由消极的污染防治向积极的环境治理过渡。我国应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在遵循宪法修改规律和要求的情况下,把党章中关于生态文明的阐述和要求用法律思维和方法转化到宪法之中;同时,根据宪法的特点,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予以确定。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作为环境保护“新法理”的环境权
    (一) 环境权的提出缘于传统权利不敷使用
    (二) 环境权是解决环境法合法性的“权利基石”
        1. 作为一种“新法理”, 环境权的核心是解决人在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问题, 目标是要在传统法律之上建立一种新型法律关系。
        2. 作为一种“新法理”, 环境权的关键在于厘定传统权利与新兴权利的边界, 本质是确定环境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二、作为宪法权利的环境权
    (一) 环境权的独立人权属性
        1. 环境权是新兴的基本人权。
        2. 环境权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独立法律权利。
    (二) 环境权入宪的现实意义
三、环境权入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高制度表达
    (一)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有宪法保障
        1.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适合中国发展阶段的治国方略。
        2. 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需求。
    (二) 生态文明和环境权入宪的基本思路
        1. 修改《宪法》“序言”。
        2. 修改《宪法》“总纲”第26条。
        3. 修改《宪法》“总纲”第9条。
        4. 修改《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建议在第47条后增加1条。



本文编号:38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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