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03 20:52
在现行《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本质上都属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体现。因而,其权力是极其宽泛的,乃至可以提炼表述为人民概括赋予的“集合性决定权”。这是一种广义上的人大“决定权”,但是,基于职权法定原则,以及制度实践可操作性的考虑,“集合性决定权”须依据不同方面的权能特征细化规定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由此,我国逐渐形成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四大权能的理论划分,并在具体条文中带有兜底条款或抽象性规定。基于广义“集合性决定权”和狭义“明文性决定权”的区分,可明辨“决定权”概念的多重含义,各项权能也均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承接1982年《宪法》颁布前“法令”功能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权与决定权,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法制变革的重要方式,但其在规范层面上仍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务必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各级人大决定权的实体属性与程序边界。论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在总结...
【文章页数】:9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学术理论价值
(二)制度实践价值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威依托的职权初探
二、规范框架内的合法依据
三、法律系统外的合理因素
四、国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与研究地位
二、宪法教义学视角的引入与适用
第二章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脉络与规范内容
第一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一、《宪法》中规定的职权
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职权
第二节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展开
一、对“职权四分”的纠偏
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决定权的集合性
三、职能分工、职权法定与决定权的明文性
第三节 人大决定权的规范内容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一)全国人大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三、人大决定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规范属性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历史渊源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路径依赖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令”的历史衔接
(一)1954年《宪法》前:“法令”的初创
(二)1954年《宪法》后至1982年《宪法》前:“法令”的变迁
(三)1982年《宪法》后:“法令”的转化与承接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文本与分类
一、文本的来源
二、特殊文本类别的辨明
(一)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
(二)法律的补充规定
(三)批准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决议
(四)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与分类
(一)现行有效的第二层“法令”
(二)专属立法权内未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作出的法律性决定
(三)专属立法权内的立法授权决定
(四)专属立法权外适用明文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五)专属立法权外适用集合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性质与功能
一、立法权与决定权综合运用的法制变革方式
二、满足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规范需求
第四章 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
第一节 观念层面:迈向实质法治的改革观
一、警惕经验主义与工具主义
二、法治改革观的要求
第二节 中央层面:“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度化
一、明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体性质
二、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地方层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明确化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判定的程序机制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附录二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3850624
【文章页数】:9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学术理论价值
(二)制度实践价值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威依托的职权初探
二、规范框架内的合法依据
三、法律系统外的合理因素
四、国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与研究地位
二、宪法教义学视角的引入与适用
第二章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脉络与规范内容
第一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一、《宪法》中规定的职权
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职权
第二节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展开
一、对“职权四分”的纠偏
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决定权的集合性
三、职能分工、职权法定与决定权的明文性
第三节 人大决定权的规范内容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一)全国人大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三、人大决定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规范属性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历史渊源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路径依赖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令”的历史衔接
(一)1954年《宪法》前:“法令”的初创
(二)1954年《宪法》后至1982年《宪法》前:“法令”的变迁
(三)1982年《宪法》后:“法令”的转化与承接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文本与分类
一、文本的来源
二、特殊文本类别的辨明
(一)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
(二)法律的补充规定
(三)批准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决议
(四)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与分类
(一)现行有效的第二层“法令”
(二)专属立法权内未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作出的法律性决定
(三)专属立法权内的立法授权决定
(四)专属立法权外适用明文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五)专属立法权外适用集合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性质与功能
一、立法权与决定权综合运用的法制变革方式
二、满足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规范需求
第四章 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
第一节 观念层面:迈向实质法治的改革观
一、警惕经验主义与工具主义
二、法治改革观的要求
第二节 中央层面:“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度化
一、明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体性质
二、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地方层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明确化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判定的程序机制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附录二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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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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