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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义务视域中环境权之宪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3-10-28 17:35
  我国宪法第26条属于比较特殊的宪法条文,须将其置于特定理论框架下予以解释。国家保护义务是客观价值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对第三人侵害基本权利之重要释义工具。我国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具有坚实的宪法规范依据和基本理论支撑。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要得到实现,需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履行宪定环境权保护义务,并协同合作以强化力度。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须遵循"环境品质"和"不足禁止"之下限基准,以及"国家能力"和"法益衡平"之上限基准。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一)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缘起
    (二) 国家保护义务的内涵
        1. 国家保护义务的所涉范围是第三人侵害。
        2. 国家保护义务的义务主体是国家。
二、我国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之宪法依据
    (一) “国家保护义务”之宪法依据
    (二) 我国宪法中“环境条款”释义
        1. 性质。
        2. 保护的义务主体。
        3. 保护的客体。
        4. 保护的标准。
三、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之具体实现
    (一) 第一位阶义务:环境权保护的法律创制
    (二) 第二位阶义务:环境权保护的法律履践
    (三) 第三位阶义务:环境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四、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之判别基准
    (一) 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下限”基准
        1.“环境品质”基准。
        2.“不足禁止”基准。
    (二) 环境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上限”基准
        1.“国家能力”基准。
        2.“法益衡平”基准。



本文编号:385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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