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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关系视阈下民族区域自治的配套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01 15:24
  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步建立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出台与修改始终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互动,但总的来看对国家上位法的贯彻与实施一直占主导地位,而地方经验在中央立法层面的反馈则相对微弱。具体表现在,中央配套立法的滞后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实施,各省的"若干规定"片面注重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忽视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现实需要的考虑。基于此,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应该从发挥省一级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入手,挖掘出当地民族的民族性的深刻内涵。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央主导:民族区域自治的初创与推进
    (一) 民族区域自治在地方的初步建立
    (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推动各省“若干规定”的出台
    (三) 国务院“若干规定”对各省的指导和影响
二、地方助力:民族区域自治的奠基与反馈
    (一) 建国初期的地方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奠基
    (二) 地方配套立法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
三、央地互动下的民族区域自治配套立法中问题审视
    (一) 中央配套立法的滞后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实施
    (二) 各省的“若干规定”片面注重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缺乏对地方现实需要的考虑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路径:地方立法先行



本文编号:38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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