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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02 12:17
  鉴于我国腐败形势的严峻性和反腐败任务的艰巨性,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省市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拟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设立统一、高效、权威的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国家机关的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必然涉及宪法上的诸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授权的宪法依据
    (一)改革试点授权的社会背景
    (二)改革试点决定主要内容及其宪法涵义
    (三)改革试点的授权主体分析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2. 全国人大直接授权
        3. 全国人大事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试点授权决定
        4. 全国人大事后追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二、增设监察委员会与修改宪法的必要性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的方式
四、增设监察委员会与宪法其他相关条款的修改
五、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性质
六、监察权的限度及其与其他权力的关系
    (一)覆盖公权力机关的限度
    (二)追究公权力行为及公职人员责任的限度
        1. 对公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2. 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查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层次限度
七、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
八、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理念上有效的反腐败机制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法律处理措施的宪法依据



本文编号:389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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