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改革的宪法学透视
发布时间:2024-02-05 19:46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解释香港基本法,不需要基于香港终审法院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2004年释法决定不存在法理上的问题。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释法决定确立的香港政改"五部曲"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8.31"决定是正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决定"的形式规定香港特首产生的具体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8.31"决定中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和现行宪法的规定。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释法决定之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释法决定之内容上的合法性
三、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8·31”决定之形式上的合法性
四、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8·31”决定之内容上的合法性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以存在的宪法基础
(二) 将“爱国爱港”作为香港特首产生的条件是否违反《香港基本法》和《宪法》
本文编号:38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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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释法决定之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释法决定之内容上的合法性
三、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8·31”决定之形式上的合法性
四、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8·31”决定之内容上的合法性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以存在的宪法基础
(二) 将“爱国爱港”作为香港特首产生的条件是否违反《香港基本法》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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