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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混合背景下行政特许“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之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03 18:01
  现实中行政特许的"受许人的对象人(用户)"权益被受许人利用其有公法色彩的优势地位或特权侵犯后难以获充分救济的情况较常见。在作为行政主体利用受许人以私法手段完成行政任务的方式的行政特许中,行政权在幕后的较深影响意味着受许人经营特许事业的行为并非单纯私法行为,而是兼具浓厚的公法色彩,使受许人相对于作为用户的"受许人的对象人"处于强势地位。当"受许人的对象人"和受许人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法庭时,在公法因素导致的双方实质不平等状态下,由于我国公法私法的区分以及私法审查的局限性,司法机关简单运用普通民事法律权利、以形式平等为基础的民法规则、私法自治或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基本原则等普通民事审判技术,均难以完满合理的保护"受许人的对象人"公私混合背景下的权益。与法律权利不同,宪法权利是与国家权力分配及运行结构相关的"结构性"权利。根据宪法权利的本质和政府行为理论,该情况下司法权结构上的部分失灵将可能导致"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被受许人侵犯。可采用宪法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相关的间接效力说,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民法基本原则为载体,注入相关宪法权利进行利益衡量及合宪解释,构建识别和救济"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的方...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相关实例引发的思考
二、“受许人的对象人”的独立性及其“主要主体”地位
三、作为分析切入点的“宪法权利被侵犯”
    (一) 公私交融———受许人可能侵犯“受许人的对象人”的宪法权利
    (二) 从“结构性”对宪法权利的再认识
        1. 宪法———关于结构的法
        2. 结构性权利———“宪法权利”的原初和本质含义
    (三) 民事主体是“宪法权利”还是“法律权利”被其他民事主体侵犯之区分
        1. 发生原因不同:“宪法权利被侵犯”涉及结构性权利被侵犯
        2. 救济途径或机构不同
四、“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被受许人侵犯的识别与救济步骤
五、“受许人的对象人”之宪法权利被受许人侵犯之识别
    (一) 与行政主体各方面存在相似性:受许人经营行为具有浓厚公法色彩
    (二) 浓厚的公法色彩使受许人和“受许人的对象人”处于实质的不平等状态
    (三) 实质不平等及权利救济程度不足状态下受许人对“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的侵犯
    (四) “受许人的对象人”可能被受许人侵犯的具体宪法权利
六、救济“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的法律表达与制度安排
    (一) 以民法原则基于“间接效力说”救济“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的思路
    (二) 公私混合背景下以民法原则为载体救济“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方法之新特征
    (三) 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载体进行基于宪法权利的利益衡量
    (四) 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平等原则”为载体进行基于宪法平等权的利益衡量
    (五) 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公平原则”为载体进行基于宪法权利的利益衡量
        1. 引入民法公平原则救济“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之必要性
        2. 对格式合同更严格和公平的审查:以公平原则救济宪法权利被侵犯的具体方法
    (六) 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载体进行基于宪法权利的利益衡量
    (七) 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公序良俗原则”为载体进行基于宪法权利的利益衡量
七、结论:加强公私合作背景下相关弱势主体的实质保护



本文编号:391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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