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以深圳“禁摩限电”为例
发布时间:2024-03-09 14:27
深圳市实施的"禁摩限电"措施,属于一种限制公民出行权的措施。由于深圳市政府拥有多个选项,而该措施并不属于其中对公民出行权侵害最小的方法,故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另外,很多依赖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工作生活的人将深受"禁摩限电"措施的影响。限制措施所造成的侵害,并不小于其所要实现的法益,有违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后,"禁摩限电"措施还属于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构成对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特定群体的歧视。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事件回顾
二、公民自由选择出行方式属于何种权利
三、出行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四、“禁摩限电”的合宪性审查
本文编号:392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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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顾
二、公民自由选择出行方式属于何种权利
三、出行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四、“禁摩限电”的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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