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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宪法审视

发布时间:2024-03-20 18:59
  根据宪法的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定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的文义射程;刑法司法解释的程序应当民主科学。目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还存在解释主体混乱、内容经常突破了原有的刑法规范、制定程序不规范、时间效力不明确等违反宪法精神的问题。为了保证刑法司法解释符合宪法的要求,除了在宪法和立法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外,还应当杜绝无权主体参与刑法司法解释,严格限缩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构建民主的刑法司法解释程序以及逐步确立案例指导制度。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宪法规诫
    (一) 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法定
    (二) 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
    (三) 刑法司法解释的程序正义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宪法质疑
    (一) 刑法司法解释权
        1. 刑法司法解释权宪法根据不足
        2. 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混乱
    (二) 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
    (三) 刑法司法解释的程序
    (四) 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宪法皈依
    (一) 杜绝无权主体参与刑法司法解释
    (二) 严格限缩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
    (三) 构建民主的刑法司法解释程序
    (四) 逐步确立案例指导制度



本文编号:393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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