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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审查制度运行的双重悖论

发布时间:2024-04-06 19:02
  从运行实践观之,法规审查制度存在两大悖论。其一,审查请求权配置不平衡遭遇激励失灵的窘境。立法者所偏爱的重要机关并未行使审查请求权。与之相反,公民、其他组织等成为审查建议的主要提出主体。其二,申请资格门槛低与审查实体要求高之间存在张力。同时,成功的审查个案表明,该制度初步显现出由抽象审查向准附带性审查转化的迹象。为了破解悖论一,立法机关应当慎重评估赋权重要机关的必要性,以避免因长期虚置影响审查制度的权威。更有效的方案是将法律询问答复制度与常委会主动审查进行嫁接。解决悖论二的长远之计应当包括建立审查建议筛选机制等,但近期不宜建立过于严密的筛选机制,以免造成审查制度本身动力不足。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悖论一:审查请求权差序格局与激励失灵
    (一) 具体表现
    (二) 制度成因
三、悖论二:申请资格门槛低、审查实体要求高
    (一) 具体表现
    (二) 制度成因
四、完善建议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4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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