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与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24-04-09 22:23
在当下中国,合宪性审查开始受到重视,但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却仍由立法者自己来负责,其法理逻辑值得研究。从我国制宪修宪说明等资料来看,宪法之所以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之所以由立法者自己负责,这一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宪法至上论、人民当家作主论、民主集中制论的法理逻辑。我国已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后主动审查确认法律或有关文件合宪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事前积极处理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之初步实践,固然有事前处理违宪问题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但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法律生效后发现违宪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等诸多不足,呼唤合宪性审查的法理新探索,强化公民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民主参与,以回应张友渔前辈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怎么办之问,促进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发展。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人大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
(一) 宪法至上论
(二) 人民当家作主论
(三) 民主集中制论
三、中国人大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探索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后主动审查确认法律或有关文件合宪
(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在事前积极处理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
四、回应张友渔前辈之问:中国人大合宪性审查发展的法理期待
本文编号:394972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人大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
(一) 宪法至上论
(二) 人民当家作主论
(三) 民主集中制论
三、中国人大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探索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后主动审查确认法律或有关文件合宪
(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在事前积极处理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
四、回应张友渔前辈之问:中国人大合宪性审查发展的法理期待
本文编号:394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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