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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24-06-01 08:16
  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由于其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其绝大部分管理行为排除在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外,导致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以致于农村矛盾集结、上访不断,乡、村关系不理顺,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法治化进程。同时也给司法实务带来许多困惑和难以解决的矛盾。本文拟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性质、法律地位及其职能分析入手,用理论和现实分析的方法,阐述农村村民委员会本身应当具有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及确认其行政主体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说明了村民委员会不是仅因为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是因其本身的自治属性而成为一种新的行政主体,并提出了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构想。 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历史发展过程、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能的概述;第二部分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对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阐述;第四部分针对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提出了在立法方面以及关于建立村民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的构想...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村民委员会概述
    (一) 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过程
    (二)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三)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1、村民委员会的权力
        2、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
        3、村民委员会和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
    (四)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二、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分析
    (一) 现实的需要
        1、对村民委员会的传统定位
        2、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的危害
            (1) 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2) 农村矛盾集结,农民上访不断
            (3) 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
    (二) 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要求
        1、对传统定位的质疑
        2、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发展
        3、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特征
三、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 国家行政发展到公共行政和社会行政是必然趋势
    (二) 现代行政的发展必然导致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三) 分权原则的引用
    (四) 村民委员会是享有公权力的自治组织
    (五) 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
四、关于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构想
    (一) 从立法角度确认村民委员会为执行公务的自治组织
        1、村民自治的法律性质应在《宪法》中得到明确
        2、修改和完善《村组法》
        3、修改《行政诉讼法》
        4、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和修改
    (二) 建立适用于村民自治的纠纷法律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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